許多駕駛人都知道,行駛進入隧道內要開燈,但一名汽車駕駛人行駛高速公路途經隧道時,遭警舉發未依規定開亮頭燈,原因是該駕駛人只開設「車前小燈」,但行駛于隧道內應開亮「頭燈」,最高可處罰4500元罰鍰,並記違規點數1點。
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指出,根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6條第1款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第1項第2款規定,行駛于隧道內應開亮「頭燈」
裁決處處長李忠台表示,不少用路人並不清楚進入隧道時,應開啟頭燈,以利于行車視線,一名汽車駕駛人行駛高速公路途經隧道時,遭警舉發未依規定開亮頭燈,駕駛人則認為已開啟車前小燈,並非未開燈,因此提起行政訴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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