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打擊偽造號牌不法行為,立法院通過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第12條修正案,只要使用偽造或變造車牌,最高可處新台幣7萬2000元罰鍰,情節嚴重者甚至將沒入車輛。
立院三讀通過《道交條例》第12條修正案,針對使用偽造、變造或矇領牌照,以及未領用車牌行駛、使用吊銷註銷牌照等,現行罰款為3600元到1萬800元,新修正條文,最高罰鍰加重為3.
未領用牌照行駛、牌照吊扣期間行駛、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、牌照經繳銷吊銷或註銷等無牌照仍行駛、報廢登記汽車仍行駛、車牌遺失未申請補發經舉發仍行駛等6種行為,則將直接採最高罰3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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